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高龄老人的生活补助进行调整:年满80周岁不满90周岁,由每人每月50元调整到100元;年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到2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者,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到300元。
据了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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