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对于告知病史后保险公司还会不会承保的疑虑,专家蔡仁军表示,投保人如实告知病史后,保险公司会综合进行评估,如果投保人告知的病史超出保险公司可接受的范围,保险公司也可能延期(即暂时不保,当时间超过半年或体检的指标达到一定的程度才有可能承保)或拒保。
陈先生2009年4月投保保额为10万元的某款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告知保险公司其有10年的“小三阳”病史。保险公司根据核保规则,让陈先生作了一些相关的检查。基于体检结果,保险公司作了加费200元承保处理,即按标准费率保费是4400元/年,加费后为4600元/年。2009年12月某日,陈先生上腹部疼痛,经医院确证为肝癌。一周后陈先生进行了左半肝切除术,胆囊切除术。手术后陈先生的妻子备齐资料索赔,相关保险公司将10万元理赔款汇入了陈先生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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