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决定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费率暂时不变。降低费率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另外,调整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支付渠道,取消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500元的政策。
奖励费按照《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区分情况由相应渠道予以支付。统一生育保险费筹资渠道、调整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支付渠道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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