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获悉,省人社部门发布《关于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今后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出现当期赤字,可上调费率,运行有结余可下调费率,动态调整。此举将有助于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更好地保障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针对各地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不一、基金各自封闭运行的现状,《意见》进一步明确完善市级统筹,防范因参保人员生育率变化、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给基金运行带来的风险。
当设区的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出现当期赤字,且全市累计结余可释放水平(即全市累计结余/全市当期月平均赤字)不足15个月时,可上调生育保险费率;当设区的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当期结余,且全市累计结余超过15个月平均支付水平(即全市累计结余/全市当期月平均支出)时,可下调生育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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