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问题修正我国新《保险法》的问题在于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规定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本文建议在适当的时机仍需对新《保险法》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条款做出以下修正:
1.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写入一般总则一节,可参考2008年《日本保险法》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规定于损害保险、生命保险以及疾病伤害定额保险部分,其适用范围包含了人身保险合同。或者借鉴德国《保险契约法》,把如实告知义务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性质认定为“告知”,对告知做扩大化的理解,扩大通知义务的内涵和适用范围。
2.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履行主体应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闲为在健康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能不是同一人,经常出现父母为子女投保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投保人对未成年人身体状况更为了解,而且未成年人并没有危险增加通知意识,因此该义务由投保人来履行更恰当。但因未成年人的被保险人没有疆行危险增加义务。
又在投保人不知道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变坏的情况下,保险人不得凼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不负通知义务而拒赔。意外伤害险能税前扣除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特殊工种实际上是指的一些高危行业中的一些特殊工种,比如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财企《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就对高危行业做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高危行业具体包括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产品生产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这类企业的职工从事的工种极易对职工的身体健康遣成损害,对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所以为了维护企业,职工及社会公共的利益。所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针对这类企业交纳的人身安全险可以在税前扣除。文件中的第18条中就规定: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行业的职工办理人安全保险费用或者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这种费用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例如煤矿企业就要为下矿井开采煤的职工支付人身安全保险费用,那么这类企业缴纳的这种费用就可以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中在税前扣除。由于特殊工种的范畴很大,且各地也有不同的规定,所以在这里不能够尽述,只能是举一些熟知的行业来加以说明,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特殊工种应该与上述文件的规定的行业是相近或相似的,所以贵公司(物业公司)为保安缴纳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不属于这里所指的特殊工种的范畴之内,且这种人身伤害险是商业保险而非社保中的工伤保险,所以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