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新买的奔驰轿车遭遇大暴雨造成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为此,柏先生将保险公司诉上法庭。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驾驶员应预见到汽车在积水中行驶易导致发动机损毁,保险公司规定了相应免责条款为由,终审判决驳回了柏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发动机修理费34万余元和拖车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柏先生起诉称,2006年1月19日,原告与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承保其新购买的奔驰车的车辆损失险等险种。2006年6月27日,原告驾驶保险车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遭遇大暴雨,车辆行驶至南宁市白沙大桥处自动熄火,暴雨造成发动机损坏。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被保险公司拒赔。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拖车费5000元,发动机修理费344935元,共计349935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称,该公司在查勘中发现柏先生的车辆是在下雨时行驶造成车辆损失的。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保险车辆被水淹致使发动机损坏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的其他部分进行了赔偿,但对发动机损害的修理费不予赔偿。
经法院审理查明,柏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因暴雨、洪水等原因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同时,保险合同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规定,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保险车辆被水淹致使发动机损坏等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另外,法院还查明,柏先生的车辆于2006年6月27日因被水淹而导致发动机进水,为此,支出广西至北京拖车费5000元及车辆修理费344935元,修理费中有947元与发动机被水淹所造成的损失无关。保险公司对保险车辆进行了部分理赔,支付修理费3090元。
北京一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在责任免除条款中包含有通常人不易理解的专门术语时,保险人对其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所作的解释与说明,应当达到通常人所能理解的程度。而在这起案件的责任免除条款中,车辆涉水行驶及车辆被水淹导致发动机损坏的规定,是为通常人可以理解的用语。因此,对该责任免除条款无需特别解释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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