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万亿险资迎来市场化改革利好。
10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由正文和七项附件构成,正文主要规定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管理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附件对各项投资管理能力的具体建设标准进行了细化要求。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今年8月末,保险行业资金运用余额总计达20.52万亿元,为总资产的91.88%。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是银保监会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提高保险机构自主投资决策效率意义重大。
9类变7类
优化整合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
《通知》优化整合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
《通知》要求在现有投资管理能力框架基础上,遵循“积极简政”的原则,合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同类产品创新能力,将保险资管机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合并为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同时,新增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调整后,保险机构投资管理共有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股权投资管理能力、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等7类。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再设置股权、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
回溯过往,早在2009年,原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首次明确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无担保债券投资能力)和股票投资管理能力标准。此后,投资管理能力逐渐成为提升保险机构资产管理水平,增强保险资金运用效率和监管效能的有力工具。
但不可忽视的是,原来的投资管理能力设置存在不合理之处。本次《通知》的印发则针对既有能力要求优化整合,完善了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框架,与之前相比更贴合现代化保险资金运用的手段与风险防控要点。
取消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
《通知》在管理模式上“充分放权”,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通知》取消了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管理方式调整为公司自评估、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相结合,全面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
“由此,部分保险机构可以组建自有的符合监管要求的投资团队,构建自有投资管理体系,开展相应能力的投资管理,一方面可提升保险机构的投资决策效率,特别是对于只能通过委托投资的中小保险机构来说,自身投资管理能力的构建,将有力的提高该机构的投资决策效率;另一方面也能够提高保险机构投资收益,减少委托部分的费用成本,提高运作效率。”太平人寿总经理程永红表示。
但值得注意的是,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取消,并不是完全降低保险机构的投资门槛,而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通知》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前,须严格按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和信息披露,确保人员资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等满足能力标准,保险机构的董事会和合规部门应切实发挥作用。
强化自评估与信息披露
《通知》细化信息披露要求。
具体来看,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方式、频次等被加以明确,《通知》还规定了违规情形和责任,全面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
例如,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分为首次披露、半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项披露三类,严禁未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程序开展相关投资活动。
对于未具备相关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其应当在首次开展相关投资业务前对照《通知》标准和要求,充分开展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工作,并应当至少在开展相关投资业务前10日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对于已具备相关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应当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工作,确保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并应于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公开披露自评估相关情况。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公开披露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内容,应涵盖相关能力标准的各项要素。
涉及人员资质的,应逐一列明专业人员的具体资质、从业经历等;
涉及制度建设的,应逐条列出相应制度名称、发文字号;
涉及流程机制的,应清晰列明总体框架及各环节分工、管理规则名称及责任人信息;
涉及信息系统建设的,应列明系统名称、主要功能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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