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的雷克萨斯车借给朋友黄先生,不料却发生事故,损毁严重,交警部门认定黄先生负全部责任。由于车坏得很厉害,我干脆就把车卖给了黄先生,但约定修车费用先由他出,保险公司的赔款下来了也归他。吴先生说。
后来,在保险理赔的过程中,由保险公司起草了一份声明,让吴先生在上面落款。声明中说:由于该车已被黄某修复,且本人已将该车转卖给黄某,因此本人不再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黄某。吴先生以为这份声明可以弥补朋友黄先生修车损失,可没想到4个月后,保险公司却给他送来了《拒赔通知书》。大意是,吴先生的车是由黄先生驾驶出事故的、车也是黄先生修好的,所以吴先生在这次事故中无经济损失,根据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即有损失发生就补偿,无损失发生则无补偿,保险公司不赔。
然而,记者翻阅的维修材料显示,黄先生虽然买下了车,但并未向修车厂支付修车费。吴先生手中持有的修理费发票证明修理费5万元实际上是吴先生支付的。
由于事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自己又支付了相应的修车费用,保险公司却坚持拒赔,所以吴先生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然而,一审法院认为吴先生的声明是放弃权力的表示,所以无权再向保险公司索赔。随后,吴先生再次上诉,其律师认为:吴先生的声明并不是放弃权利,而是将索赔的权利授权给黄先生代为追偿。日前,双方都在等待二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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