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自今年3月起,青岛市要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为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全部雇工办理工伤保险。个体工商户以本单位雇主及雇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与当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的费率之积,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雇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雇工或雇主本人缴费额低于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为其雇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否则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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