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监会对保险行业的监管不仅体现在保险产品及服务上,还体现在对保险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申请上。对于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保监会近日正式出台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进行了具体规定。
该《办法》要求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该满足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达到150%以上,以及同期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等条件。
《办法》对于地方系的保险公司,要求在其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两年。同时规定,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该满足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达到150%以上,以及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此外还要求两年内没有受过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等条件。对于保险公司开设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分支机构,该《办法》规定,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要在100%到150%之间,同时保险公司监管类别不低于B级,省级分公司的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C级等要求,此外也重申不得有重大的保险类行政处罚等条件。
提示: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是有一定要求的,可以保证省级分公司的质量,可以提供用户需要的产品,因此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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