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据了解,张家口市根据《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积极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范围
(一)企业。2011年12月31日前因工全残退出生产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下同)、生活护理费的伤残职工和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含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退休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2011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因工全残人员,只调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或退休费不列入这次调整范围。
(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2006年7月1日后发生并在2011年12月31日前因工全残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2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低于14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低于120元。
(二)生活护理费。属于生活完全护理的调整为每月1507元,属于生活大部分护理的调整为每月1206元,属于生活部分护理的调整为每月904元。
(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
提示: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张家口市对工伤保险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进行了调高,极大的保障了职工的利益,为他们的生活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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