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青海省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因工伤亡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此次全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待遇调整范围和对象是:2012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发生工伤,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具体项目和标准是:
伤残津贴。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每人每月增加173元。
生活护理费。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按照其生活依赖程度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提高到2012年新发生工伤护理费的水平,即部分护理依赖调整为930元/月/人,大部分护理依赖调整为1240元/月/人,完全护理依赖调整为1550元/月/人。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中2004年1月1日前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调整后实际领取额低于700元/月/人的,调整到700元/月/人。
此次待遇调整向老工伤人员进行了倾斜,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新老工伤人员的待遇差距。
据了解,此次调整待遇费用来源是,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调整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五、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提示:青海省为了切实保障亡职职工的亲属基本生活,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从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方面对亡职亲属给予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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