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已经逐渐走进人们的生活。保险理赔一直是人们所关注的重点,而事实上理赔也是保险环节中的重中之重。理赔关系到投保人的切身利益,也是投保人当初投保目的的最终体现所在。本文以寿险理赔案例介绍理赔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寿险理赔案例一
7月14日,王某将其一辆解放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保期为2000年7月15日零时起至2001年7月14日24时止。2000年12月17日,王某驾驶该车在江苏T市境内因制动失灵撞死一人,王某负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王某赔偿死者家属119250元,分别为死亡补偿费60730元,丧葬费3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5020元,交通费500元。事故结案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审查时发现派出所出具的死者户籍证明是“独生子”,此证明并无任何异常现象,据此完全可以立即赔付,但由于被抚养人生活费金额较大,保险公司还是决定赴死者所在地作调查,在调查中了解到死者还有一个哥哥,在T市某行政机关工作。调查人员感到问题严重,立即向出具户籍证明的派出所反映,该派出所却含糊其辞,拒不承认死者有一个哥哥。随即调查人员又向死者哥哥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了这一情况,该单位高度重视,责令其退给王某用欺诈手段得到的交通事故赔偿金27510元。此案是派出所出具了假证明协助受害者诈骗被保险人的交通事故赔偿金。
[案例启示]
保险人在理赔工作中,不仅要预防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而且还要预防事故受害者的欺诈行为。上述两个案例就是交通事故受害者诈骗行为的典型体现。在实践中,事故受害者往往容易得到社会的同情,其欺诈行为具有隐蔽性,容易得手,从而使被保险人受到损害,而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及条款的约定,保险人对此不负赔偿责任,这就进一步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负担,也使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容易产生争执,影响保险人业务的稳定发展。
寿险理赔案例二
2008年1月,省城的曹老先生为唯一的儿子买了一份终身寿险,岂料一个多月后儿子即被检查出癌症,并于当年9月身故。事后曹老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遭拒绝,理由是他未能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他儿子患有肺气肿的既往病史。
投保之后患癌申请赔偿遭拒
现年72岁的曹老先生是省城某大学的退休教师。2008年1月,在某保险公司寿险代理人和朋友的推荐下,他为唯一的儿子买了一份终身寿险,理赔金额11万元,连同各种附加险,共交当期保费6486元。保险合同于当年2月1日生效。
不幸的是,一个多月后的3月19日,曹老的儿子因咽喉不适去检查,被齐鲁医院诊断出腺癌,当年9月初,因癌细胞转移,恶化为肺癌,医治无效身故。
处理完儿子的后事后,曹老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经过一段时间后,保险公司给出拒赔的答复,理由是曹老的儿子曾被诊断出肺气肿,但曹老先生及其儿子在参保时并未如实说明这一病史。
保险公司: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
3月16日下午,记者联系到为曹老办理保险业务的代理人修女士。她告诉记者,因为该种保险需要填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为曹老办业务时,她就他父子俩的健康状况逐条作了询问,之后由曹老及其儿子分别签了字。“他儿子当时看起来很健康,也不满50岁,依照公司规定,可以不做体检。”她说。
该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理赔部的马先生具体负责曹老的索赔事项。他向记者解释,他们接到曹老的索赔申请后,从其儿子在单位医院的一份就诊病例中得知,早在2007年11月下旬他即被诊断出患有肺气肿,并做了检查治疗。但在参保时,曹老及其儿子未如实告知这一情况,且在保单上签了字确认,故而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拒赔处理,并与客户解除合同,退还部分保费。
记者在曹老的合同书中看到,客户签名栏声明中,确有表述:“本人在投保书中的健康、财务及其他告知内容均属真实……如有不实告知,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寿险理赔注意事项:
1出险通知:
投保人,被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在索赔过程中,及时通知的原则的执行是十分重要的。及时通知可以使保险公司能立即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任何迟延都会使调查工作进度变慢,从而引至理赔时限的延后。
2索赔
理赔的发生,直接由索赔引起。索赔和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二个方面。索赔是指被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行为,也是被保人实行其保险利益的具体体现。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人或者受益人应将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原因及其它相关方面,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请求。
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请求后,理赔的程序因此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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