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福州陈女士在车子年检时,发现交强险“脱保”了一年。原先,当时陈女士在一家汽车4S店买车时,授权委托汽车4S店代其选购了商业保险和交强险,保期为三年。陈女士不清楚交强险只有一年一保,也不清楚要向车险公司出示自己的信息内容材料。如今发生了这类情况,她觉得是车险公司沒有尽到告之责任,因此向车险公司追讨叫法。
车险公司则表明,企业所有着的客户数据和汽车4S店的客户数据不是共享资源的,买车人将自身的信息内容材料交给了汽车4S店,而保险单上却留了汽车4S店的联系方式。车险公司没法联络上陈女士,这才导致陈女士交强险的“脱保”。
保险合同是彼此承诺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书,做为商业险彼此被告方能够承诺,一次性地交承诺年代的保险费用。交强险法律法规则明文规定是一年一保。保险专家提示顾客,将来假如在汽车4S店申请办理商业保险办理手续时,为维护保养本身利益,尽量在保险单上留有自己的联系方式。万一在汽车保险信息内容查询平台时发现保险单上留的是汽车4S店的联系方式,则要立即通告汽车4S店告之车险公司,或是立即规定车险公司批阅保险单的相关信息内容材料,以防产生相近陈女士那样的不愉快情况。
保险专家强调,根据这一实例,表明买车人向车险公司出示自己的信息内容材料,针对维护保养自身的利益十分关键。假如车险公司沒有顾客的真正材料,会给中介公司私底下“压单”留有“安全隐患”,即中介服务扣除保险费用后,对一部分汽车保险业务流程开展截留,推迟将被保险人申请办理提交回车险公司,不立即向车险公司申请办理出示保单等,进而造成 一些购买保险车子保险理赔后,没法向车险公司理赔,比较严重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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