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佳节前后左右忙工作中、忙探亲访友、忙买东西,许多心存侥幸的车主因此一拖再拖,验车总想“等少的情况下再聊”,而许多着急的车主也迫不及待新车上牌,就带上亲人驾车出门兜兜风。近日,延庆县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的一个案子给所述两大类车主“提了个醒儿”——验车、上车牌都耽搁不可。
一个是期满未验车,另一个是没牌车,几辆车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没牌车车主身亡,而就在未验车的车主王先生向车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回绝。
交管局:义务难评定
人民法院:只赔强险
王先生在车险公司购买保险了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在保险期内,王先生和王某安全驾驶的一辆没牌车子相碰,导致王某身亡。安全事故产生后,交通部门出示的《交通事故证明》上注明,“因李某的车子未按时检测、王某的车系没法确定,致安全事故诱因没法查明,故无法评定事故责任划分。”因为义务没法评定,最后在交通队的主持人下,王先生同王某的亲属达到赔偿协议,一次性向王某亲属付款了20多万元。殊不知就在王先生向车险公司申请办理索赔时,却因“商业保险事故责任划分不清”未果,数次商议未果后,李某将车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案件审理全过程中,车险公司仍然以商业保险事故责任划分不清为由,回绝依照强险有义务额度付款李某保障金。除此之外,车险公司还以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文确立承诺了“未经许可的被商业保险车子产生安全事故未予赔付”为由,回绝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额度内付款保障金,“被保险人申明上面有王先生的签名,我们在其购买保险时散尽到告之责任,因此 不应该担负承担责任。”
延庆县人民法院经案件审理后觉得,虽然公安机关道路交通行政机关不确定事故责任划分,但都没有直接证据证实李某对本次安全事故无责,第三者义务保险条款的确确立承诺了“产生保险事故时被商业保险机动车辆未按照规定检测的,保险公司不担负承担责任”,且车险公司的保险单中这一段字体样式也应用了灰黑色加粗字体开展提醒,保险单上也是李某自己签名确定。因而,民事判决车险公司在强险额度内付款李某保障金11万余元,但驳回申诉李某规定车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畴内付款保障金的诉请。一审判决后,彼此在上诉期内,均未提到上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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