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回来的奢华奔驰车,还没有宣布上车牌出借朋友急需,結果半途产生安全事故,奔驰s比较严重损伤,金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另一方以安全事故产生时被商业保险车子无公安部门签发的车辆行驶证或车牌为由回绝理赔。
无可奈何下,金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保险公司付款汽车保险赔偿费163669元,大半年多時间里两次纠纷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适用了金先生的诉请,现阶段金先生早已申请办理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新买回来的新款奔驰出借朋友
結果追尾事故了
30岁的金先生是杭州萧山区当地人,上年9月26日,他花98万余元选购了一辆新款奔驰S300L小汽车,并向中国人民保险杭州萧山支公司购买保险了机动车辆商业险,保险期自2011年9月26日12时起至2012年9月26日12时止。购车的第二天,金先生就申办了临时性行车车辆牌照。
10月4日,因朋友有着急的事到上海,金先生便把新汽车出借朋友。不愿当日中午2时45分上下,朋友在车上在京沪线高速路往上海市方位与一辆汽车产生追尾事故,奔驰s车前一瞬间破相,损伤比较严重,另一方汽车的后尾也负伤不轻。
交管部门评定金先生的朋友担负安全事故的所有义务。金先生朋友委托付款了300元安全事故清淤费后,马上将奔驰s送去汽车4S店开展维修,共花去维修费163369元。
保险公司拒保
买车人连打过两次纠纷案
接着,金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理赔,但保险公司回绝理赔,原因是依据家中自购车辆损害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十款承诺,“产生保险事故时被商业保险机动车辆无公安部门道路交通单位签发的车辆行驶证或车牌,或未按照规定检测或检测不过关”,保险公司觉得此次安全事故不属于保险条款赔付范畴。
纠纷案一审时,保险公司未到庭应诉。法院案件审理后觉得,金先生与保险公司中间签署的保险合同合理合法合理,金先生购买保险的车子在商业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依规应担负相对的保障金赔偿责任。金先生在安全事故产生前已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了被商业保险车子的临时性行车辆牌照,保险公司回绝理赔,欠缺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故法院复庭作出裁定,适用了金先生的诉请。
保险公司不服气一审判决,向杭州中级法院上告。
杭州中级法院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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