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暴雨不断,群众驾车出行,稍不留神就很有可能碰到车头进水、熄火的状况。那麼,针对这类情况,买车人是不是能从车险公司获得有关赔付呢?
上年7月,绍兴市的张先生开宝马车在杭州市解放路行车,突遭暴雨,车头进水,车辆歇火,趴着了。张先生把宝马车送去维修,发觉汽车发动机坏掉,维修费达到24余万元。张先生以前购买保险了“机动车辆损害商业保险”,因此,他向车险公司理赔,车险公司以“汽车发动机损害属车险公司责任免除范畴”为由,回绝赔付。经数次商议不了,张先生将车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越城区人民检察院的审判长在案件审理中发觉,彼此的争吵集中化在“怎样可用保险条款”上。保险合同中有两根有关条文:“汽车发动机进水后造成 的汽车发动机毁坏,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因暴雨导致被商业保险机动车辆的损害,保险公司负承担责任。”车险公司根据前一条文认为未予赔付,而张先生则根据后一条文,规定车险公司索赔。
审判长觉得,机动车辆在暴雨中行车或在日常安全驾驶中外出行车,均很有可能造成 汽车发动机进水,但理应将二种状况差别起来,不可以含糊地觉得只需汽车发动机进水即归属于免除责任理由。暴雨气温与汽车发动机进水2件事另外发生的状况下,应分辨哪种事情是导致被商业保险车子损害的关键缘故,并由此评定保险公司是不是应担负相对的保险条款。
就张先生的案子而言,宝马车虽存有汽车发动机进水的状况,但依据安全事故产生那时候暴雨气温的状况,导致车子损害的最关键缘故是暴雨,与车子因别的缘故导致汽车发动机进水的状况不一样,应归属于保险合同承诺的保险条款范畴,车险公司应予以赔偿。昨日,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裁定车险公司付款给张先生24余万元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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