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2日,翁先生的小汽车被一伙真实身份不明的人砸了。翁先生感觉这类状况归属于车损险范畴,保险公司务必得赔。但是保险公司并不那样看,她们感觉车辆被砸归属于人为因素毁坏,保险公司可以不赔偿。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法院对本案案件审理后,裁定保险公司赔偿翁先生70%的车辆损害。
据统计,上年3月,翁先生开车行车至浙江余姚市新入东路时,车辆被一伙真实身份不明的工作人员砸烂。保险理赔后,翁先生向本地公安局警报,并于4月向保险公司出示了公安局案子未破获证明文件,规定保险公司赔偿他的车辆损害1.52万余元。对于此事,保险公司表明,依据保险合同有关保险条款的承诺,在车辆遭受撞击、坍塌、跌落等情况将给予赔偿,但是翁先生车辆是被砸,并没有承诺赔偿范畴以内,因而回绝赔偿。翁先生无可奈何下,一纸起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
鹿城法院案件审理后觉得,保险条款中要求,“撞击”、“外部物件跌落”导致机动车辆损害归属于商业保险范畴。“撞击”的表述,就是指被商业保险机动车辆与外部物件直接接触并出现意外碰撞,造成碰撞印痕的状况。翁先生的车辆损害系“被砸”导致,砸车的物件归属于外部物件,砸车的全过程归属于外部物件与车辆产生撞击的全过程。并且,翁先生的车辆被砸针对他本人而言是出现意外。
依照这一评定,法院最终判断:翁先生的车辆被砸归属于车辆损失险的商业保险范畴,保险公司理当赔偿翁先生的损害。但依据保险条款的要求,车辆损害理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公司有权利扣减30%的免赔率,向买车人赔偿70%的损害。因为翁先生的车被砸最后并沒有寻找砸车的有关责任者,因而保险公司只担负七成的义务。
由此,法院做出了以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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