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收到买车人产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通告后未立即车辆定损,想依照估计损失索赔,結果起诉。新闻记者昨日获知,延庆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需依照买车人的直接证据赔偿修车钱1.八万汪义。
2011年7月的一天,王某的车辆在延庆县产生单方面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伤。经评定,开车驾驶员负安全事故所有义务。案发后,王某通告了车辆所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并将车辆寄修。车辆修补后,王某付款车辆维修费1.八万汪义,但王某到保险公司索赔却无果,遂提到起诉。
开庭审理中,保险公司编造谎言,安全事故产生后,保险公司明确王某车辆的损失额度约为8000元,只愿意依照此额度赔偿王某车辆维修费。
法院案件审理后觉得,安全事故产生后,保险公司未立即明确损失额度,其有关依照约8000元赔偿车辆维修费的抗辩建议,于法无据,法院未予采纳。被商业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产生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损失险义务额度内给予赔偿。此案中,车辆损失的赔偿金额,应依照王某出示的合理直接证据为标准,法院一审判决适用了王某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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