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黄某驾车在小区域内行车,不小心将小区保安郑某的右脚轧伤。可在索赔全过程中,车险公司却以安全事故产生地址并不是“路面”,不属于商业保险范畴为由回绝赔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本案做出最终判决,评定在小区域内容许社会发展机动车辆行驶的路面归属于路面道路交通法要求的“路面”范围,车险公司应当担负承担责任。
北京一中院历经案件审理后觉得,依据路面道路交通法,说白了“路面”就是指道路、市政道路和虽在企业所管范畴但容许社会发展机动车辆行驶的地区,包含城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以群众行驶的场地。说白了“道路交通事故”,就是指车子在路面上因过失或是出现意外导致的人身安全死伤或是经济损失的事情。依据已查清的客观事实,郑某与杨先生产生推搡是造成 此次事情的缘故之一,但郑某右脚的确是黄某安全驾驶车子历经时轧伤,并且黄某安全驾驶车子所历经场地是住宅小区容许社会发展机动车辆行驶的路面,归属于路面道路交通法要求的“路面”范围。尽管道路交通单位对本次安全事故沒有出示公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并不可以为此推论此次事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由此,北京一中院最终判决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即永诚财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赔付郑某医疗费用、误工、伤残赔偿金及其精神抚慰金等累计7.9余万元;杨先生赔付郑某各类财产损失8500汪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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