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无证驾驶将马路边骑自行车的老年人轧死,本寄希望于自身买的强险能大展身手,孰料保险公司却以小伙无证驾驶为由,回绝赔付。日前,本案历经济南商河法院案件审理,评定保险公司拒保原因不善,最后协商审结,保险公司肩负了十万元的承担责任。
回家的路上被轧死亲人诉至法院理赔
2012年7月15日17时左右,住在商河乡村的七旬老者王强骑单车沿国道248线由北向南行车在回家路上,提前准备回家吃饭。孰知,祸从天降,至国道248线50公里处,曹华安全驾驶的大型货车与王强产生侧边刮碰,致两辆车毁坏,王强比较严重负伤。经商河县中心医院医治无效于当日身亡。该安全事故经商河县派出所交警队评定,曹华无证驾驶担负安全事故的关键义务,王强安全驾驶非机动车道未按照规定让行担负安全事故的主次义务。
案发后,因为家属与肇事者曹华因赔偿费各执一词,彼此无法达到赔偿协议。无可奈何,逝者王强的老婆将曹华告到法院。筹办审判长掌握案件后,获知曹华的车子在保险公司选购有强险,因此第一时间与保险公司联络,期待其相互配合处理本案。
驾驶员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拒保
孰料,因为曹华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觉得依据商业保险合同文本的承诺保险公司不可担负承担责任。彼此又产生纠纷。审理案件审判长综合性考虑到后觉得,本案应以协商为主导,便于尽早处理纠纷案件。
协商之初,曹华对交管部门出示的责任认定书建议不服气,觉得自身不可担负安全事故的关键义务,法院觉得曹华无证驾驶的个人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要求,具备重特大过失,应担负安全事故的关键义务,曹华的争辩原因法院未予采纳。
法院判断保险公司赔偿强险
除此之外,对于保险公司拒保的难点,审判长强调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义务交强险以确保受害者获得立即合理的基础赔付为代表要服务宗旨,具备服务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要求,机动车辆产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身安全死伤、经济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义务交强险义务额度范畴内给予赔付。因此 ,保险公司拒保的原因显著不善,属那些霸王条款失效。
由此,在法院的协商下多方被告方产生的共识,现场达到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复庭一次性赔偿给上诉人各类赔付十万元,曹华另付款逝者老婆12000元的经济发展协助款,除此之外家属出示和解书,对曹华的个人行为不会再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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