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的车在迅速道上产生安全事故后,他将车辆运行后挪至辅道,結果保险公司因而拒保发动机毁坏赔付。为获索赔,被保险人杨先生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近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最终判决:驳回申诉杨先生上告,保持一审法院驳回申诉其提起诉讼的裁定。
杨先生安全驾驶车辆在行车中为避开路人撞上道牙子,导致车辆比较严重受损,后其向保险公司明确提出索赔。经检测车辆汽车底盘受损维修花费9784元,发动机受 损维修花费4685元。保险公司觉得车撞上道牙子仅仅汽车底盘受损,那时候杨先生在汽车底盘受损、渗油的状况下运行车辆驶进辅道,才使发动机产生比较严重毁坏。依据保险条款要求,遭受损失后,没经必需维修再次应用商业保险车辆,导致损害扩张一部分保险公司未予赔付,故保险公司对发动机毁坏一部分其未予赔付。
后杨先生提起诉讼至一审法院,规定保险公司对发动机毁坏一部分给予赔付。
一审法院经案件审理裁定后,杨先生不服气,以那时候安全事故地址坐落于迅速道上,往来车辆许多 、速率很快,其运行车辆仅仅为把车从主道移到辅道,并并不是保险条款所指的“再次应用车辆”,保险公司不应免赔为由上告到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中院经案件审理觉得,杨先生在车底盘受损、发动机油少状况下运行车辆,从主路开到辅道,该个人行为虽并不是再次应用车辆,但在车辆已受损的状况下采用该 方式,并并不是保险合同承诺的“有效、必需的救援对策”,其应立即警报并选用别的方式把车拉走。杨先生采取一定的有效措施不善,使车辆遭到更高危害,应由其自主负责任。由此,做出所述裁定。
审判长案后提示:
本案提示驾驶员,不在了解车辆结构状况下,产生安全事故后不必私自启动车辆,应留意维护当场,另外立即警报并与保险公司联络,不然因私自运行车辆导致的损害保险公司可未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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