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小轿车失窃,找投保公司理赔时,被以遭窃小轿车并未年审为由回绝汽车保险理赔。无可奈何下,该公司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近日,城厢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理赔八万汪义。
2011年7月16日,福建莆田某公司为企业的小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盗窃商业保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7月17日至2012年7月16日止。2012年6月17日,该公司的小轿车失窃,公司于当日向公安局举报,并于6月28日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理赔。但在理赔全过程中,保险公司以涉案人员机动车行驶证未按时开展车辆年检(该证的年检检测有时限至2012年1月)为由,回绝理赔。该公司因而诉至法院,规定保险公司计付机动车辆盗抢险保障金。
法院案件审理后觉得,丢车的公司以全部的小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盗窃商业保险,证据确凿。此车因失窃导致的损害,保险公司有责任根据保险合同合理承诺付款商业保险赔偿费。因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免责声明未作确立实际的表明,故此案涉及到的免责声明不造成法律效力,保险公司认为免除责任的抗辩原因不可以创立。因而,依规裁定保险公司应付款给丢车的公司商业保险金8余万元及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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