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以其个人财产为投保目标在两保险公司投保,遇盗后便向俩家保险公司明确提出赔付规定。但俩家保险公司都以蒋某反复投保,导致保险合同失效为由回绝赔付。近日,新疆兵团奎屯垦区老百姓法院案件审理觉得,因为反复保险合同是彼此被告方同意签署的,而在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此事又未给予严禁,因此 蒋某与俩家保险公司各自签署的资产保险合同均为合理合同书,俩家保险公司以反复保险合同失效为由不予担负承担责任的原因法院未予适用。
【保险案例】
2008年2月,新疆兵团奎屯垦区蒋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家中财险及额外偷盗险,保险合同承诺保险费用为5万元,保险期为2008年2月26日零时起止20012年2月25日24时止。5月,查某所属企业又为每名员工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家中财险及额外偷盗险,每个人的保险费用为5万元,限期为2008年7月7日零时起止20012年7月6日24时止。甲、乙两保险公司都各自向蒋某出示了保单。2013年3月,蒋某下班回家发觉家里资产失窃,便马上向公安部门举报,并另外通告了俩家保险公司。经公安部门当场现场勘查后评定,蒋某失窃物件使用价值5万元。因公安部门一直无法侦破,蒋某便向俩家保险公司明确提出各赔付5万元的规定。但俩家保险公司都以蒋某反复投保,导致保险合同失效为由回绝赔付。蒋某遂提起诉讼至老百姓法院,要求法院诉请甲保险公司和乙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承诺各赔付5万元。
法院案件审理觉得,蒋某以其个人财产为投保目标在两保险公司投保,且在同一保险期间内就同一保险事故各自向俩家保险公司认为同一保险价值,因而归属于重复保险。因为反复保险合同是彼此被告方同意签署的,而在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此事又未给予严禁,因此 蒋某与俩家保险公司各自签署的资产保险合同均为合理合同书,俩家保险公司以反复保险合同失效为由不予担负承担责任的原因法院未予适用。另外,依据《保险法》第41条第二款要求:“重复保险的保险费用总数超出商业保险使用价值的,各保险公司的赔付额度总数不可超出商业保险使用价值。除合同书另有承诺外,各保险公司依照其保险费用与保险费用总数的占比担负承担责任。”故法院裁定,公平负责任,各自赔付查某财产损失2.5万元。
审判长叫法:
重复保险就是指投保人对同一商业保险标底、同一保险价值、同一保险事故各自向2个之上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商业保险。他的创立务必另外具有下列三个标准:第一,务必是投保人和2个之上保险公司各自签订好多个保险合同。假如投保人和多个保险公司一同签订一个保险合同,则归属于一同商业保险的难题。第二,务必是根据同一商业保险标底、同一保险价值和同一保险事故。假如针对非同一的保险价值,签订好多个保险合同,也仍不可以组成反复保险合同。第三,务必具备同样的保险期间,即保险事故产生务必是在一同的保险期间内,不然假如保险期间各不相同,则仍并不是反复保险合同。在本案中,蒋某个人行为合乎重复保险个人行为。在我国针对重复保险个人行为沒有给予严禁,仅仅要求受益人在开展商业保险时,承担通告各保险公司的责任。针对保险事故产生后的赔付难题,在我国《保险法》在第41条第二款要求:“重复保险的保险费用总数超出商业保险使用价值的,各保险公司的赔付额度总数不可超出商业保险使用价值。除合同书另有承诺外,各保险公司依照其保险费用与保险费用总数的占比担负承担责任。”因而,财险的受益人不可以得到超出其具体损之上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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