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大家的商业保险观念提高,很多有车一族都投保了车辆险。接踵而来的,索赔纠纷案件也随着增加。可是,因为在撰写时丢三落四而过后又不用心查验,造成 书面上所表现出来的权利与义务与预期设置的权利与义务截然不同而食用大亏不乏其人,乃至只是由于一字之差引出来不便的都不少见。
2012年12月3日,袁某安全驾驶私家轿车在站前区因违背交通法规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了彼此人伤定损,安全事故产生时,袁某规定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给安全事故车辆车辆定损,但保险公司以保单上备案的车架号与二手事故车车架号不一致为由回绝车辆定损,袁某迫不得已要求某保险公司对彼此损伤车辆开展评定,先垫款担保费、负伤工作人员医疗费用、车辆维修费等花费总共三余万元。
过后,袁某将该起商业保险合同纠纷案诉至贵池区老百姓法院,维护保养其合法权利。经法院案件审理查清,袁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给袁某审签保单时,将其车架号备案不对一个数据,造成 该保险公司依据其管理规定没法确定方某所报险的安全事故车辆便是该企业的商业保险标底车。最后,法院依据袁某的质证以及验证客观事实,明确由袁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额度内向型袁某担负承担责任。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