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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动手检查轮胎被炸伤 车险能不能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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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大货车停放在地下停车场,司机大哥亲自动手去除夹在轮胎中的石块,轮胎却忽然发生了发生爆炸,并造成九级伤残。司机大哥可否向车险公司理赔?司机在车辆外被自身的车辆所伤,是不是属道路交

  大货车停放在地下停车场,司机大哥亲自动手去除夹在轮胎中的石块,轮胎却忽然发生了发生爆炸,并造成 九级伤残。司机大哥可否向车险公司理赔?司机在车辆外被自身的车辆所伤,是不是属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由车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范畴内担负承担责任?日前,海珠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诉请车险公司在强险和第三者强制性责任保险范畴内赔付,司机大哥最后赔付17余万元。

  案件回看

  为轮胎剔石头司机被炸伤

  2012年9月12日10时20分,司机杨大哥在广州广州海珠区广州琶洲东村新马路自创17号地下停车场内查验自身安全驾驶的轻形自卸货车时,因发觉后车轮胎正中间缝有石头,杨大哥亲自动手拿掉石头。这时,轮胎忽然发生爆炸事故,杨大哥负伤后立即警报并向车险公司举报。

  殊不知,交警队在场后觉得此类状况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杨大哥因此向公安局举报。以后,杨大哥被送到附近的医院住院,经评定,杨大哥为右腕骨节开放式脱位并右边正中间神经受损致右上臂作用一部分缺失,残废水平为九级。

  据了解,出事了的大货车备案在某货运公司户下,此车在车险公司处购买保险了第三者交通强制险,另购买保险了不计免赔率、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用义务额度为三十万元。据了解,产生安全事故時间在保险期内。杨大哥将货运公司和车险公司告到法院。

  车险公司编造谎言,案发场地归属于车辆的保养场地,不属于“路面”范畴,产生安全事故的车辆是处在静止不动情况下产生,不符“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由此回绝对杨大哥的损害开展赔付。

  民事判决

  车辆车险公司要赔17万余元

  一审海珠区法院经案件审理觉得,此案产生安全事故是停放在公共停车场内的车辆产生的,归属于“路面”范畴。杨大哥在清除该挤压成型石头全过程因其车辆的轮胎发生爆炸负伤的安全事故,应归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故。法律法规并沒有明文规定产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务必是处在“健身运动”情况,处在静止不动情况的车辆产生安全事故也不组成道路交通事故。

  一审觉得,因为肇事者车辆的保险合同是由货运公司和车险公司签署的,杨大哥并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而杨大哥尽管是车辆的驾驶员,但案发时他是在车外负伤,因而也不属于车里工作人员。因此 杨大哥合乎保险合同中承诺的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者”的标准。

  最后,一审判决车险公司赔付17余万元给杨大哥,在其中交强险赔偿金十二万元,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费五万汪义。裁定后,彼此均无上告。

  异议聚焦点

  可否评定为因道路交通事故而致

  肇事车司机是不是要算受害者

  经办人员审判长强调,此案存有2个异议难题:一是车辆在静止不动时导致别人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可否组成道路交通事故;二是司机离去车辆后被车辆所伤是不是归属于机动车保险合同书中的第三者范畴。

  经办人员审判长强调,道路交通事故就是指车辆在路面上因过失或是出现意外导致的人身安全死伤或是经济损失的事情。因为法律法规并沒有确立产生安全事故的车辆是处在动态性或静态数据,因而,针对车辆在静止不动时导致别人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是不是归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这一难题,一直存有异议。

  该审判长觉得,车辆造成别人人身伤害或资产危害的安全事故是不是组成道路交通事故,不可以简易从车辆是不是归属于健身运动或静止不动情况来明确,而需从车辆处在静止不动情况的场地、缘故、车辆产生安全事故的详细情况开展全方位剖析。比如车辆因设备故障停车于路面上而引起的安全事故,与车辆停放在修理厂开展维修保养时产生安全事故,特性是彻底不一样的。前面一种极有可能组成道路交通事故,后面一种在一般状况下不是组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的要求:“道路交通事故”,就是指车辆在路面上因过失或是出现意外导致的人身安全死伤或是经济损失的事情。此案是停放在公共停车场内的车辆产生的,此车停车的目地并不是开展维护保养检修,仅仅在工作中进行后开展停车,地下停车场亦归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一项要求的“路面”范畴。

  此外,轮胎是车辆的关键构成部分,运货前司机要对车辆的轮胎等关键位置开展常规安全大检查,是司机在运货前为了更好地确保安全驾驶务必要做的安全防范措施。杨大哥做为车辆的应用人到运货前作例行检查时发觉肇事者车辆的轮胎有石头挤压成型,即采用清除该石头的对策,目地是为了更好地确保安全驾驶,是十分必需的。

  因而,杨大哥在清除该挤压成型石头全过程因其车辆的轮胎发生爆炸负伤的安全事故,应归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故,合乎“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

  而针对司机下车时对车辆进维护保养时负伤是不是“受害者”,审判长强调,杨大哥尽管是车辆的驾驶员,但案发时杨大哥是在车窗外被本车辆所伤,因商业保险合同文本对此类状况杨大哥是不是属车里工作人员或车窗外工作人员沒有确立定义,而保险合同也是归属于格式条款,依据《合同法》第41条的要求,格式条款有二种之上表述的,应作不利出示格式条款一方的表述,因为保合同的格式条文是车险公司出示的,因而,应做出不利车险公司的表述。

  因而,人民法院评定司机即杨大哥并不是车里工作人员,合乎商业服务第三者保险合同和强险合同书中承诺的履赔目标的标准,符合实际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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