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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意外保险赔偿标准的内容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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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合审判实,有关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合审判实,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人只有一般过失,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害人有重大过失,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成共同侵,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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