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的雷克萨斯车借给盆友黄先生,没想到却产生安全事故,损毁比较严重,交警部门评定黄先生负所有义务。“因为车坏得很厉害,我索性就把车卖给了黄先生,但承诺汽车保养花费先由他出,车险公司的赔偿款出来了也归他。”吴先生说。之后,在保险公司理赔的全过程中,由车险公司拟定了一份申明,让吴先生在上面署名。申明上说:“因为此车已被陈某修补,且自己已将此车出售给陈某,因而自己不会再规定车险公司赔付,车险公司立即赔付给陈某。”吴先生认为这一份申明能够填补盆友黄先生汽车保养损害,可想不到4个月后,车险公司却给他们送过来了《拒赔通知书》。疏忽是,吴先生的车是由黄先生安全驾驶出安全事故的、车也是黄先生修完的,因此 吴先生在此次安全事故中无财产损失,依据商业保险的“损害赔偿标准”,既有损害产生就赔偿,无损害产生则无赔偿,车险公司不赔。
殊不知,新闻记者阅览的检修原材料表明,黄先生尽管买下来了车,但仍未向修车厂付款修车钱。吴先生手上拥有的维修费税票证实维修费五万元事实上是吴先生付款的。
因为安全事故在保险条款范畴内,自身又付款了相对的汽车保养花费,车险公司却坚持不懈拒保,因此 吴先生将该车险公司告到法院。殊不知,一审人民法院觉得吴先生的申明是舍弃权利的表明,因此 没有权利再向车险公司理赔。接着,吴先生再度上告,其刑事辩护律师觉得:“吴先生的申明并并不是舍弃支配权,只是将理赔的支配权受权给黄先生委托追索。”日前,双方都等待二审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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