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温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鹏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斌,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代表人李振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一华、陈玉生,均为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温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元平独任审判。本院于2005年4月26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同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苏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玉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温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6月8日,原告与天宝粮谷饲料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鱼粉合同,进口1,800吨秘鲁鱼粉。
6月29日,原告为其购买的鱼粉向被告投保了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289,941.07元,承保险别为包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战争险、附加受热、受潮、霉变、结块、自燃、短量险,免赔额按照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的0.3%计算,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霉变产生的沙门氏菌而所须的熏蒸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被告向原告签发了保险单,原告向被告支付保险费人民币113,189.35元。6月30日,上述货物分两票装上“安妮塞拉” (ANNIE SIERRA)轮,船长分别签发第1号和第6号两套已装船清洁提单。9月5日,“安妮塞拉”轮将上述货物运抵广州黄埔港。
原告在卸货过程中发现货物有结块、自燃等现象,第6号提单项下1,050吨鱼粉受损严重。经原、被告共同查看货物受损情况,被告同意原告在商检结果出来之前处理该批受损货物。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上述鱼粉中检验出沙门氏菌,须作无害化处理,处理费为人民币12,060元。
10月9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广东公司出具货损检验证书,载明本案受损货物6,417包,共计322.005吨,其中775包计38.890吨贬值75%,3,735包计187.422吨贬值50%,1,907包计95.693吨贬值25%,合计贬值损失重量146.802吨。商品检验费用为人民币4,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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