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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不能定性是否为自燃 保险要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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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近日,龙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宗因投保车辆发生火灾导致烧毁而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2012年12月份,来自潮安的郑先生为自己购买的思域轿车向汕头市区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

   近日,龙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宗因投保车辆发生火灾导致烧毁而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2012年12月份,来自潮安的郑先生为自己购买的思域轿车向汕头市区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车辆损失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等。2014年1月6日,该辆思域轿车因火灾被烧毁。事故发生后,郑先生多次与该财产保险公司沟通,但财产保险公司一直未对此进行理赔,于是郑先生将该财产保险公司诉至龙湖区法院,要求财产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那么法院对此是如何判决的呢? 原告郑先生诉称,自己在2012年12月13日为名下的的本田思域小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项目含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等多个险种,统称全保。保险期间为2013年1月17日至2014年1月16日。

  2014年1月6日,郑先生停放在汕头市金平区瑞平路某栋楼下的轿车发生火灾,造成车辆烧毁并波及放在旁边的丰田小轿车和比亚迪小轿车,共三辆车受损。经汕头市公安消防支队金平区大队现场勘查并认定,事故原因为火灾。 事故发生后,郑先生当天即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随后派员到事故现场查勘,但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赔偿。事故至今已逾半年,保险公司既不出具拒赔通知书,告知拒赔理由,也不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因保险公司迟迟不予理赔,烧毁的车辆目前仍遗弃在现场。

  原告郑先生认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了全保,投保项目也包含了车辆损失险,本次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且火灾也造成了车辆全损,保险公司依法应赔偿原告郑先生的车辆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项下赔偿原告郑先生损失133800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一、保险公司已在原告郑先生投保时向其送达《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保险公司通过投保须知、特别约定、投保人声明、由投保人亲笔签名等方面证明已采取适当的方式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合同内容系双方的意思表示,免责条款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根据该《保险条款》的约定自燃及不明原因引起的火灾,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思域小轿车投保的险别中,也没有包括自燃损失险。因此,原告郑先生车辆损失不属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车因自燃及不明原因引起的火灾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二、根据《汕头市公安消防支队金平区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火灾是自燃引起,不属于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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