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就介绍一下保险合同里的条款,由保险公司制定,投保人却只有签字的份,这是否合理。
作为保险公司提供的这种只能签字没有修改权力的合同,称之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对于只有接受权利的被保险人来说显然是有些不公平的。但是问题不能只从一个角度考虑:
首先,保险产品本来就是承保风险的产品,并且这种无形的产品如果没有专业人员,对于缺乏专业知识的你来说根本没有办法制定条款,所以由保险公司拟定是合理的。
其次,保险公司的条款并不是不能修改,保险公司的条款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要求进行修改,这点在团险上体现的十分明显。
再次,监管部门注意到这种可能存在霸王条款的情况,对于保险公司的条款也有严格要求,比如任何一个条款销售前,都是要经监管备案的,发现有失公平的条款,将被要求停止销售,甚至处罚。在销售过程中,要求保险公司代理人务必将条款讲解清楚。在发生理赔纠纷时,法院对条款的解毒,是以被保险人的利益为基础做出的。
虽然是格式条款,但是监管通过其他办法也在限制保险公司的行为,以防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出现。
以上就是我对该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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