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家和省规定应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统筹的单位,应按税务登记隶属关系到当地地税征收部门办理参加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社保费。
一、参保范围
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业户及其员工(不包括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同胞)、自由职业者,均应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
会保险统筹。
二、办理程序
(1)到地税部门征缴大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2)到社保局保险关系科(股)办理社会保险
登记,核对参保人基本情况表,并附有关材料。
(3)国有和县以上集体单位有离退休人员的,向待遇核发科(股)填报《离退休人员名册表》,并附函说明有关情况。
三、其他事项
(1)企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实行按综合费率征缴,由缴费单位每月10日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医疗保险费及机关养老保险费,由缴费单位在每月20日前向社保局申报次月缴费情况,在每月10日前由地税部门向单位征收。
(2)每年2-4月份社保局将打印上一年度个人帐户对帐单供被保险人核对缴费情况和个人帐户存储情况,由单位到保险关系科(股)统一领取并分发给职工。
(3)在电脑网络未完善之前,参保人在地税缴纳社保费后,应按规定持《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会保险经办大厅予以确认。
温馨提示:在实际保险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人士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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