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的社会这种不负责任的保险工作人员实在太多了,所以对于这类问题也是有一定的解决办法的,也属于日常常见的问题:
方法一、如有销售人员未要求你如实告知的证据,则可证明是保险公司自身没有要求你如实告知。
这个证据非常困难,除非你当时有对整个销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是录像。如果有这个证据,那我们就可以证明是保险公司自身没有要求我做如实告知,那么,我所住院的这个情况,当然也就不需要告知。
方法二、如有你已告知保险销售人员住院情况的证据,则可证明你已经如实告知,是保险销售人员的故意隐瞒与你无关。
那这个证据也会比较困难,因为我们一般在销售的时候,是不会对这些情况进行录音或者是录像的。当然也不排除有部分是特别小心的人,会有这方面的一些准备。
特别提醒:虽然之前的很多投保人没办法对整个销售过程进行录音跟录像,但是我建议大家以后在投保的时候可以在这方面留意一下,保留相关的证据。
方法三、如果是长期健康险,那么在两年以后初次患病(新毛病),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这个方法其实就是来源于不可抗辩条款。所谓不可抗辩条款就是说,在保险合同成立两年以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而解除保险合同,同时如果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这里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必须是两年以后初次得的疾病才负责赔偿。不可抗辩条款出台的目的就是限制保险公司的,所以如果你买的是长期健康保险,那么保险公司就不能以你当时未如实告知而拒绝赔偿。
方法四、让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当年未如实告知的住院和今天住院的因果关系。
其实这个方法在有些法院会认可,而有些法院可能也不会认可,是有一定的争议的。主要目的是要让保险公司来证明过去那次住院必然会导致几年后的这次住院,他们之间必须要有很强的关联度,才能够拒赔,如果没有这个因果关系,那有些法院也会支持投保人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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