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旅游保险方案详细约定
第一条 投保条件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的旅游者和随团提供服务的旅行社雇员,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二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自约定的开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三条 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类意外伤害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单所载该类意外伤害的保险金额及《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Ⅲ度烧(烫)伤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单所载该类意外伤害的保险金额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对应比例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烫)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以保险单所载该类意外伤害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意外伤害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与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意外伤害共分两类包括普通意外伤害、特殊项目意外伤害。普通意外伤害不包含特殊项目意外伤害。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