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两字之差,就是来源于一个案例,
小编下面要介绍的一则案例。秦先生前年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意外保险,已交了两年保费。前阵子秦先生在上班途中意外死亡,具体死因不明。
二字之差,保险赔偿金减半
秦先生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一个月后,得到赔偿金6万余元。但秦先生家人认为,理赔款应该不止这么些。因为据合同约定,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则双方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应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已缴保险费期数。按此计算,赔款应该为12万余元。
但保险公司则表示,合同中还约定,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而秦先生的情况不属于意外伤害死亡,只能套用非意外伤害死亡的其他原因,在保险金给付上均视同为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已缴保险费期数。照此计算,赔款则为6万余元。
秦先生家人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12万余元。要明确死因,做个尸检就可以。可秦先生的家人当时放弃了尸检,以致死因不明。他们认为,保险公司本该及时提醒,同时,保险公司关于保险合同没有尽到说明义务,被保险人根本分不清意外伤害身故与意外身故的区别。
保险公司则表示,一般而言,只有双方对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产生争议时,才能提出尸检,否则,考虑到死者家属的情绪,保险公司一般不会单方提出尸检要求。至于合同相应条款,他们已经对其加粗加黑,并尽到了告知义务。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的死因属于意外伤害导致,而当时公安和医疗机构均告知过“要明确死亡原因必须进行尸检”,可他们主动放弃尸检,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另外,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及保险条款,有秦先生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的签名,且保险条例在说明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对“意外伤害”以黑体加粗的形式标注,并对意外伤害、猝死等条款进行了详细说明。因此,法官认为保险公司已履行告知及说明义务,被保险人已知晓保险条款。最终,秦先生的家人撤诉。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我们在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