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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之后诉求赔偿 无票据医药费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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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陈某驾车与梁某相撞致梁某受伤,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梁某将陈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部分支持了梁某的诉讼请求。原告梁某诉称:201
  陈某驾车与梁某相撞致梁某受伤,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梁某将陈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部分支持了梁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梁某诉称:2016年11月,在顺义区昌金路,被告陈某驾车与骑电动三轮车的原告梁某相撞,原告受伤。后经交通支队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40万余元。     被告陈某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意见,但只赔偿有正规票据的4028.63元医疗费,不认可其在私人诊所治疗所支出的2万余元。超出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其他费用被告承担合理、合法的部分。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公司认可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陈某所驾驶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本公司同意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对梁某的合理、合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支队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适当,法院予以确认。基于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梁某因此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相应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对于交强险赔付不足的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陈某本人赔偿。     经庭审质证,法院审核确认梁某因此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4028.63元,营养费3000元,伤残赔偿金343 650元,护理费5000元,鉴定费3523.65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共计359702.28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梁某359702.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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