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安泰意外医疗给付附加合同
保险责任
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医疗给付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医院进行必要的门诊、住院治疗,则本公司给付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但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累积给付的意外医疗给付金额最高以保单或合同所载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论的规定有所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取得补偿,则本公司仅给付剩余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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