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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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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很多朋友的保险合同曾经因为某些原因效力中止过,过了一段时间又想恢复效力。下面就介绍一下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条件有哪些。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即使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

很多朋友的保险合同曾经因为某些原因效力中止过,过了一段时间又想恢复效力。下面就介绍一下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条件有哪些。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即使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需注意的是,此处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只是暂时的,保险合同既未解除也未终止。因此在合同效力中止后一定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重新恢复其效力,即保险合同复效。

复效的意义在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因投保人逾期未交续期保费而中止后,经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视为保险合同效力从未中止。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应具备如下条件:

1.投保人应在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提出复效申请。超过这一复效申请保留期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未解除合同的,投保人仍可提出复效申请。

2.经保险人同意,双方就合同复效条件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

3.投保人应一次性补交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保费。实务中,保险合同一般约定,投保人应同时补足欠交部分保费的利息。对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未经与保险人达成合同复效协议,投保人直接补足欠缴保费,而保险人径行收取的,应视为双方默示合同的复效,保险人放弃主张合同效力中止的权利。

以上就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条件,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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