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在未明确说明时是不产生效力的,下面就来解释一下原因。
保险合同是确定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
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缔约过程中存在实质上的不平等,保险人在未就格式条款向投保人作出任何说明的情况下,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往往会侵害投保人的利益。所以,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向投保人就免责条款所涉及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作出明确解释,使其明确了解该条款的真实含意和法律后果,从而做出选择,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保险人应就其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据证明其于何时、向何人就有关免责条款做出明确的提示、解释,就无法认定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已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我对为何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在未明确说明时是不产生效力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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