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一、应为出生满六个月至六十五周岁(含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或
二、应为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含十六周岁及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投保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或团体会员。
第三条
一、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或
二、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 人。
第四条
(一) 住院津贴保险金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癌症保险金受益人。癌症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癌症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意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便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 癌症住院医疗津贴保险金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癌症住院医疗津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三) 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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