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4月27日表决通过了军人保险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法律明确,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等适用本法。
法律规定,军人因战、因公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死亡保险金。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法律明确,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军人保险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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