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行发布《2013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目前已基本就绪。据了解,《存款保险条例》也将进入决策程序。该《条例》生效实施的同时,存款保险制度随之建立。
在深化金融改革的背景下,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国家金融安全网,有效保护存款人利益,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已是各方共识——
存款保障“全覆盖”
我国存款保险将采用强制险形式,所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都须参加进来,使存款保障做到“全覆盖”
近日,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就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表署名文章提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要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此前,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也曾披露,国务院跨部委课题组一致建议,建立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统一的存款保险制度,所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参加存款保险体系。这就意味着,凡是依法设立的银行或信用社,无论存款人将资金存放在哪家机构,都能统一得到存款保险的明确制度保障。
存款保险采取强制险,有利于为存款人提供“无死角”的全面保护。目前,我国银行经营情况总体稳健,存款保险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再给存款人增加一道额外的安全保障。广东金融学院院长陆磊认为,存款保险是为金融机构买“意外险”,金融机构现在健康不代表未来就没有风险,强制他们参与有利于防范其潜在的风险,而且,一旦发生风险也有相应的保障和风险处置的机制。
除了强制的全面保护以外,强制保险也更能保障制度公平。“采用强制险能保证包括国有大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参与进来,保证存款保障制度的公平性。”陆磊表示。国有大行指的是“中农工建交”等银行业内的“大块头”,这些银行现在被称为“系统重要性银行”——他们一旦发生风险,将对金融系统整体的稳定性产生极大的影响。正因为这些“大块头”举足轻重的地位,有了存款保险的保障,将能防范他们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而保证金融体系的平稳运行。
虽然采取强制险,但每个金融机构要缴纳的保费并不一样。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将实施差别费率,基本的原则是,费率水平与银行的风险挂钩,对高风险机构实行高费率,反之实行低费率,与金融机构的类型没有必然联系。
“这体现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市场化原则。”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认为,实行单一费率不利于形成正向激励,对经营稳健、风险较低的银行显失公平,容易纵容金融机构片面追求商业收益而承担过高风险。而差别费率有利于发挥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警示与约束作用,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降低道德风险,对保护存款人也更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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