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消费者张某向北京保监局投诉称,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因未如实陈述实际驾驶人遭到保险公司拒赔,对此不能理解。
该案中,张某本人驾驶车辆碰撞立交桥墩,因碰撞力度较大,发生事故后受伤住院,由其妻子李某代为向保险公司报案。为了后续理赔方便,其妻子李某就向保险公司自称为当事驾驶人。由于事故发生时间已近凌晨2点,车辆损失严重而李某丝毫未受伤,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迅速启动了案件调查流程。通过气味鉴定、调取监控录像等专业技术手段,最终判断本案驾驶人并非李某,保险公司认定此案件存在“换驾”行为,根据《保险法》及保险条款拒绝赔偿保险金。
什么是“换驾”,为什么“换驾”会遭到保险公司拒赔呢?
保险理赔中所称的“换驾”是指被保险人报案所称的驾驶人与实际驾驶人不符。《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报案时陈述虚假的驾驶人和出险经过,无论是出于什么理由,都从事实上影响了保险公司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保险公司对存在“换驾”行为的交通事故予以拒赔有法可依。
保险实务中发现,不少“换驾”行为背后还隐藏着酒驾、毒驾、无驾驶资格、准驾车型不符等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风险,本身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如果消费者存在类似违法违规情形,故意“换驾”,不仅无法得到保险公司赔偿,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北京保监局提示广大消费者,驾驶车辆出险后,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履行合同义务。
消费者应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出险后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向保险公司报案,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尽量减少或防止损失,并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查勘和事故责任调查,避免因未履行合同义务影响自己的保险合同权益。
2.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消费者应向保险公司如实描述驾驶人员和出险经过,即使发生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形,也千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找人“换驾”。如果您的家人朋友因酒驾、无驾驶资格等原因要求您顶包,您也不能碍于面子答应,应当守住法律底线,及时劝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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