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分 类】保险保障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时间】2000.12.14
【实施时间】2000.12.14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
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0)150号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的请示》(青劳社〔2000〕2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无证驾驶车辆Υ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Υ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九条关于Υ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0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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