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需要按照城镇职工的缴费比例,享受统一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和待遇。10月24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将统一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和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包括农民工都按统一的费率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同等待遇。
按照文件要求,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按照城镇职工的缴费比例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此前按照原农民工规定的参保缴费的年限,累计计算。同时规范了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单位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基数1%缴纳失业保险费。根据国家推荐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参公事业单位和职工、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应参加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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