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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中,诸多的附加保障责任也许只是噱头,只为了骗你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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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我们常见的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责任有:重大疾病责任、轻症疾病责任、轻症/中症豁免责任、中症疾病责任、投保人轻症/中症/重疾/身故豁免责任、身故责任等,有些保险责任实用性很高,有些

我们常见的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责任有:重大疾病责任、轻症疾病责任、轻症/中症豁免责任、中症疾病责任、投保人轻症/中症/重疾/身故豁免责任、身故责任等,有些保险责任实用性很高,有些却是为了让用户得到感官上的美好,只是噱头,目的是促使用户购买!

下面小新举2个附加保障责任,让用户来感知里面的一些道道。

1.附加重疾豁免责任!

有些保险公司会把大病后豁免未交的各期保险费,也就是重大疾病豁免保费当做一条保险额外责任。

当然,这个保障责任在多次赔付的重疾险中是很重要的,毕竟赔付过一次重疾,保险合同仍继续,或可能得到第二次赔付;但是在一次赔付的重疾险,如果把大病后豁免未交的各期保险费也算作一个保险责任的话,就有些过分了!

我们要知道,不幸得了重疾的话,重大疾病理赔后,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就会终止。

某款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金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结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见释义6.11),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赔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合同已经终止,未来保险合同也不再承担任何保障责任了,投保人自然也没有了再缴费的意义,根本就用不着大病豁免未交的各期保费这个保障责任。

显然,这明显是为了让不了解的用户得到感官上的美好,促使他们下单购买,其实,这是做法是不道德的!大家一定要谨慎,不要为了有这个保障责任,而去选择一个不太适合自己的产品就太不明智了!

2.全残责任列入全额赔付保险金的范畴

有一些保险公司将“全残责任”也列入“全额给付保险金”的范畴,对“全残”没有概念的用户一定会觉得这条责任很优惠。

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

但,你不知道的是在疾病保障种类超过17种的大病条款中,均已将全残责任拆解为“失聪、失明、失语、瘫痪”等诸条,分散隐蔽于“N种大病”之中。而在保监会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中,基本上有7种左右的病种与附加的全残责任形成了相互叠加。

先看全残的条件:

大多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都会包含“全残”责任,保险产品都基本囊括了这一保障,并且重疾险产品对“全残”的定义基本相同,具体如下: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备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有“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气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以上是保险合同关于“全残”概念的解释和范围的界定,还是要提醒大家一点:因为生活中由于对全残二字理解出现偏差而造成的保险纠纷屡现不爽,比如,简单地将丧失劳动能力等同于全残而最终不能获得相应理赔的现象极其常见,所以大家一定要看清楚。

而保监会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的疾病如下: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腔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腔或开腹手术。

分析如下:

1. 脑中风后遗症界定的三项条件(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三项或三项以上)分别与 “全残责任”中的第2、3、4、5、6、7、8项均有相似和重复的部分,而且赔付比“全残”的标准更宽泛,并不需要达到“全残”的标准;

2.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与“全残责任”中的第7条、第8条基本实现重叠;

3. 多个肢体缺失的赔付标准与“全残责任”中的第2、3项责任完全相同;

4. 重大疾病中的双目失明和“全残责任”中的第1项相同,并且赔付标准更低、更容易达到理赔标准;

5. 瘫痪中的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既能永久完全丧失和“全残责任”中的2、3、4、5、6项的责任重叠;

6. 严重脑损伤中规定的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和“全残责任”中的第7项责任重叠;

7.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与“全残责任”中的第8条基本一致;

由此可见,重疾险的前25种重大疾病已经包含了大部分可能由于疾病和意外导致的全残,并且从某些角度上来看赔付标准更低,因此,如果单纯从这一方面来讲,附加的“全残责任”更多的只是感官上的美好,实际存在的价值和起到的作用并不大。

当然,也有很多比较实用的附加责任,比如:轻症豁免、投保人轻症/中症/重疾/身故豁免责任、保单贷款、提前给付和自动垫缴保费等保障责任,对我们来说都是比较有利的。

因此,不了解这些保障责任的用户,可能就会被这么表面美好的现象所欺骗,所以一定不能只看表面,要看实质。最后,小新要提醒大家:购买重疾险就是买保额,不要为了一些小的保障责任,导致增加保费降低保额,这是非常不划算的!




温馨提示:在实际保险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人士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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