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额规定
根据1992年颁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所有铁路旅客,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铁路旅客强制险票,有保额2万元的保险,保险费包含在火车票价内,金额为基本票价的2%。1994年颁布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则将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定为4万元。这两个标准沿用至今。
2007年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负有限额为15万元的赔偿责任,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2000元。换言之,铁路旅客如出险,将从铁路运输部门获得最高不超过17万元的人身伤害赔偿以及2000元行李损失赔偿。
除外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保险公司不负给付医疗津贴或保险金的责任:
1.疾病、自杀、斗殴或犯罪行为而致死亡或伤害的。
2.失踪者(但因车辆失事或意外事故而致失踪者,不在此限,应予给法付)。
3.因无票爬车、跳车而致死亡或伤害者。
4.有诈欺行为企图骗领保险金或医疗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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