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人员是我国每年都会增加的群体,由于年龄的原因,多数退休人员无法再次工作,这也导致其生活要面临更多的问题。考虑到退休人员在以前的工作期间,已经为社会做出了贡献,退休后收入低,特别是现在已经退休的职工,没有足够的用于医疗支出的积累,医疗负担较重,虽然有一些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很多情况是无法满足参保人的需求的,尤其是对于没有了工作经济来源的退休职工而言。因此,为了解决好退休人员的医疗问题,我国专门制定了针对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的优惠政策,其中规定退休人员本人不缴费,但仍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建立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资金全部由单位缴纳,且总的个人账户记入水平不得低于职工平均个人账户记入水平。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分担。目前北京市规定一年内首次使用医保支付,起付标准为1300元,一年内二次及以上使用,起付标准为650元。而具体的分担比例如下:
在三级医院发生的费用,起付标准至3万元部分,个人支付9%;3万元到4万元部分,个人支付6%;超过4万元部分,个人支付3%。
在二级医院发生的费用,起付标准至3万元部分,个人支付7.8%;3万元到4万元部分,个人支付4.8%;超过4万元部分,个人支付1.8%。
在一级医院发生的费用,起付标准至3万元部分,个人支付6%;3万元到4万元部分,个人支付3%;超过4万元部分,个人支付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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