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管理暂行办法》(青劳社[2007]114号)
申请材料:
1、《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审批表》由医院医生填写,医院医保科盖章确认;
2、《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情况说明表》;
3、单位、学校、居委会或公安机关等机构出具的外伤有关情况的证明;
4、病历材料,包括急(门)诊病历原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等
执行程序:
1、参保人在本市住院的,应在住院48小时内填写《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情况说明表》交由医院联网上传;
2、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院网络上传的材料初审,初审通过的,直接在医院联网结算;
3、需上报材料或需进一步复核的,需要携带材料到医保中心审批;
4、在异地住院的携带病历材料直接到医保中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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