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车险理赔中常见的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大都是机动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碰撞所引发的案例。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案件,案情却是机动车与掉落的货物发生的“碰撞”,构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年12月,江先生驾驶小客车在海淀区京新高速正常行驶,突然其前方的小货车车上的货物掉落,将江先生的车辆砸坏。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小货车驾驶员刘先生负全部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后,江先生将刘先生及其所驾车辆挂靠的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修车费等损失4000余元。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管部门认定刘先生负全部责任,刘先生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江先生的主张中,有证据证明的合理损失均应得到支持。因江先生的损失未超出保险赔偿范围,故本案不涉及刘先生、挂靠公司的赔偿问题。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江先生修车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600余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故因车辆载运物遗洒、掉落导致的损害,也属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相应损失应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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